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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出台规范融资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0-13 10:16:37 信息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甘肃省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暂行办法》和《甘肃省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提出,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或分支机构运营资金必须进行银行托管,且不低于1500万元;对拒不实施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且限期整改后仍拒不实施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的,稳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后,撤销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甘肃省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暂行办法》:托管账户不得提现,不得透支
  
  《暂行办法》自9月30日起施行。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是指融资担保机构按一定比例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或分公司运营资金存放在协议托管银行的专户、由协议托管银行进行托管的契约行为。托管比例暂定为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或分支机构运营资金的40%,经营许可证颁发日期距托管比例调整年度(以托管比例调整当年6月30日为期限)不到1年、2年、3年的,分别按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的10%、20%、30%进行托管,最低不少于1500万元。托管账户不得提现,不得透支。托管银行在资料齐全并审核无误后应当天划款。托管银行对融资担保机构超出托管资金用途以外的支付要求有权拒绝。
  
  融资担保机构交付托管的资金只是注册资本金的一部分,其余注册资本金的使用仍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融资担保机构管理政策执行,不得从事禁止性业务、不得超比例对外投资等。对拒不实施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的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可限期一个月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后仍拒不实施注册资本金银行托管的,稳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后,撤销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甘肃省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报告
  
  《处置预案》明确,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主要包括:融资担保机构引发群体事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融资担保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融资担保机构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融资担保机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融资担保机构参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现融资担保机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3个月内,融资担保机构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中有50%以上人员辞职的;融资担保机构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融资担保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其他可能严重危及担保机构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风险事件等。
  
  根据《处置预案》,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发生后,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其上一级单位和市州监管部门报告,其中重大、特大融资担保业风险事件,需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所属市州和省级领导小组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发现融资担保机构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转移财产,切实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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