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日 8:00-17:00 在线咨询
新闻动态
联系我们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环城路1655号中东财富中心107
邮编:130052
电话:0431-88714441
传真:0431-88512522

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行业新闻
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演变
发布日期:2016-07-07 01:03:48 信息来源:天津财经大学

由于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繁琐,需要商业银行具备完善的组织架构、良好的管理水平和健全的信息系统,而我国许多中小银行并不具备这些特征,计量和达标难度较大。因此,《流动性办法》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做了相应调整。

 第一,实施范围较小。我国银监会对流动性覆盖率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定,并不是要求所有的银行都要满足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标准。需要满足监管标准的银行主要是资产规模大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这样就相对缓解了中小银行发展的压力。

 第二,过渡期较长。为了让商业银行有充足的时间调整自身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财务管理体系,从而更好地满足流动性覆盖率的计量规则。流动性覆盖率在我国的过渡期为四年,也就是说,2014年底需达到60%,然后按每年递增10%的幅度到2019年初满足100%。虽然这比巴塞尔III设置的过渡期提前一年,但比美国和欧盟的过渡期要长(均于201811日达标)。

 第三,监管标准更为严格。这主要体现在优质流动性资产的种类相对较少。具体来看,我国对2B级资产的种类进行了较大限制,仅仅从巴塞尔III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中引入了BBB-级至A+级的公司债券,这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可使用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种类要少于其他国家的银行。

 巴塞尔委员会在2013年早些时候完成对LCR的修订工作后继续开展对NSFR的修订。20141月,《巴塞尔III: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征求意见稿颁布;当年10月,该文件的正式稿颁布。对比2013年版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监管规则,2014年版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规则改变了资产负债期限的划分方法,将原来的“1年”扩展为“半年以下”和“半年至1年”两种期限,缓解了过去在1年期这个节点的悬崖风险。新规则还在所需稳定资金折算系数的设定中纳入了流动性覆盖率中有关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规定,使得两个监管指标的规定更加协调统一。此外,巴塞尔委员会总体上还放宽了ASFRSF折算系数的设定,也就是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会上升。

 作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我国有责任去落实巴塞尔III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这样可以帮助我国在监管领域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不仅可以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来我国落户,而且可以使我国的商业银行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增强全球竞争力。而且考虑到净稳定资金比例是监测商业银行的期限转换风险的指标,需要与流动性覆盖率配合使用,才能发挥巴塞尔III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原有的监管效力。我国银监会应该积极开展测试研究,尽快将净稳定资金比例纳入到我国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当中。特别是,可以考虑与《流动性办法》中的实施要求一致,将中小银行排除在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的适用范围之外,防止中小银行的经营压力增大。

 

 
友情链接: 中东集团 | 中东典当 | 百度 | hao123网 |
  Copyright © 2006 - 2009 ZhongdongDB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吉林省中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吉ICP备 号
长春网站建设 技术支持:星广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