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三年来,长春中院不断探索保全工作归口管理,完善保全工作流程,加强立审执衔接配合,并在全国法院率先实行执行查控措施前置保全程序,在全省法院首推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制度。2014年10月以来,长春中院执行局承办保全案件720件,通过精准的财产保全促进民事案件的调解和执行,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取得了显著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专委刘贵祥、执行局局长孟祥对长春中院保全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在司法实践中,为数众多的败诉当事人为躲避法院执行,提前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财产难寻。为破解这一难题,长春中院以加强财产保全工作为重点,强化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的衔接配合,引导当事人在诉讼前、诉讼中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今年3月30日,长春中院受理了一起借款合同案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湖大路支行向吉林省某种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率、罚息等条款。吉林省某信用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履行期间,种业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利息。银行遂将种业公司和担保公司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和财产担保。
案件受理次日,长春中院就查封了担保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账户,冻结存款1150万元。迫于压力,被告担保公司主动与原告中国银行达成和解,同意将被查封账户内的存款足额偿还原告。
双方和解并实际履行后,原告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这距离案件受理仅过去一个多月的时间。民事审判四庭法官闫冬介绍说,“账户被查封后,会影响流动资金的运转,在信用系统上也有所反馈,通常情况下被告资产被实际查封后,都会态度积极地与原告达成和解,有利于纠纷的实际解决。”
2014年10月起,长春中院将保全工作归口执行局综合处实施,实现诉讼保全集中办理。为提升保全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程度,长春中院制定了《诉讼保全工作流程规定》,明确诉前保全由立案庭审查,诉中保全由审判庭审查,保全实施权由执行局行使,并对各部门之间的衔接流转作出详细规定。
长春中院在立案窗口设置了书面保全须知,由专人负责解答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的有关问题。同时,在立、审、执各环节强化风险告知,将查封财产有效期限、续封申请的提出及相关的法律后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确保保全工作有序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Copyright © 2006 - 2009 ZhongdongDB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吉林省中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吉ICP备 号 长春网站建设 技术支持:星广传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