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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二)
发布日期:2016-12-08 01:08:40 信息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四)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市、县级政府要将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纳入当地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和 “三农”发展的重要工作和考核内容。要加大投入,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整合重组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控股或参股、资本金实力强、经营管理好、立足服务地方经济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责任部门:市、县级政府)

  (五)积极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以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重点,在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开展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试点,坚持政策性、专业性和独立性的市场定位,全力支持我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化农业发展。(牵头部门: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农委、省工业信息化厅、吉林银监局,责任部门:市、县级政府)

  (六)完善政策性担保(再担保)机构考核机制。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对政策性担保机构业绩进行考核时,应结合政策性业务占比等实际情况,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加大对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 “三农”业务规模、合规经营、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代偿率和损失率等指标的考核权重。要将业绩考核结果与政策性担保机构负责人奖惩相挂钩,并作为任免调整的重要依据,引导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强化风险管控、降低政策性担保业务收费,提高服务小微企业和 “三农 ”的实效,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责任部门:市、县级政府)

  (七)支持商业性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可持续发展。鼓励民营资本有序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鼓励商业性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上市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提升服务能力。引导商业性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引入国有资本,加强与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股权合作,提升规范化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国资委,责任部门:市、县级政府)

  (八)保障融资性担保机构自主经营。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的出资人或控股股东,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程序干涉公司自主经营。(牵头部门: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国资委,责任部门:市、县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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